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深化发展与专业化分工,合伙型私募基金采用双普通合伙人(双GP)模式的现象日益增多。该模式旨在整合不同GP的资源与专长,提升基金运营效率与投资竞争力,但其复杂的法律结构与权责安排也带来了一系列独特的实务挑战。本文旨在结合德恒律师事务所在私募基金领域的实务经验,对双GP模式下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。
一、 双GP模式的常见架构与商业动因
典型的合伙型私募基金双GP模式,通常指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设置两名普通合伙人,共同执行合伙事务、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。其商业动因多样,主要包括:资源互补(如一方具备优质项目源,另一方擅长募资与投后管理)、专业协同(如结合产业资本与金融投资专长)、风险隔离与品牌合作等。实践中,常有一方GP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,负责履行法定的管理职责,而另一方GP可能不具备管理人资格,但深度参与特定环节(如项目挖掘、行业咨询等)。
二、 核心法律实务问题剖析
1. 管理权责划分与决策机制
这是双GP模式的核心。合伙协议必须清晰、无歧义地界定两名GP的职责范围、决策权限与流程。常见安排包括:按投资阶段分工、按职能模块划分,或设立联合决策委员会。协议需明确哪些事项需双方一致同意,哪些可授权单方决定,并预设决策僵局的处理机制(如提升至咨询委员会或特定比例有限合伙人表决)。模糊的授权极易引发内部治理僵局,损害基金利益。
2. 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合规要求
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监管规定,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登记手续。在双GP架构下,若仅有一方为登记管理人,则需在合伙协议及后续运营中明确该登记GP为承担法定管理职责的主体,确保其能够独立履行信义义务、进行信息披露和报送。未登记GP的职责活动不得构成“实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”,否则可能引发无证经营的合规风险。双方的角色定位、费用收取及利益分配机制需与此相匹配。
3. 无限连带责任的承担与内部追偿
双GP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。这意味着,对外部债权人而言,可向任一GP主张全部债权。因此,合伙协议中必须预先设定GP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摊比例及追偿机制。这通常与双方的收益分配比例、过错程度等因素挂钩。清晰的内部分责条款是防范未来潜在纠纷、稳定合作关系的基石。
4. 利益冲突防范与信义义务履行
双GP可能各自管理或参与其他基金、拥有其他产业投资,存在潜在利益冲突。合伙协议应设置严格的冲突交易审查程序、信息隔离墙以及优先投资权等条款。两名GP均对有限合伙人负有信义义务,需确保其一切行为以基金利益最大化为首要原则,并就任何潜在冲突进行充分披露。
5. GP份额转让与退出机制
相较于单GP模式,双GP中任一GP的退出(如转让财产份额、被除名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)对基金存续的影响更为复杂。协议需明确GP退出的触发条件、程序、财产份额处理方式(如其他GP或有限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),以及是否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。特别是当仅有一方为登记管理人时,其退出可能直接影响基金的管理主体资格,需要事先规划备案变更或更换管理人的预案。
三、 协议起草与风险缓释建议
为有效管控上述风险,建议在基金设立阶段,即在专业法律顾问的协助下,于《有限合伙协议》及相关附属协议中重点完善以下条款:
- 详尽定义GP职责与授权,建立清晰、高效的日常决策与重大事项表决机制。
- 明确基金管理人的指定主体及职责范围,确保监管合规的单一责任主体。
- 细化GP间的利润分配、成本承担及亏损分摊机制,并与责任追偿条款联动。
- 构建全面的利益冲突识别、披露、回避与批准程序。
- 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GP变更、退出及替换流程,确保基金运营的稳定性。
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双GP模式是一把“双刃剑”,其成功运作高度依赖于前瞻性的法律架构设计与精细化的协议安排。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在考虑采用此模式时,应充分评估其商业必要性与复杂程度,借助专业法律力量,在激励协作与防控风险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,为基金的长期稳健运营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。